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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与女职工退休年龄

2020-08-18 10:50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1、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管理和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女职工享受哪些特殊的保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权?以下针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问题做一些分析和解答。
 
    问题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什么特殊保护?
 
    解答:1、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2、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女职工可以拒绝。对于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除了每天正常的午间休息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每天另外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3、休息时间上的特殊保护:如工作许可,怀孕女职工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不过,这个产前假需要单位批准。怀孕女职工工作日内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4、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员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裁员的形式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问题二、女职工怀孕后,单位可以调整女职工的岗位吗?
 
    解答: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调整女职工的岗位,尤其不能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现实情况中,很多单位为了刁难怀孕女职工,有意将怀孕女职工调到级别比较低或者没有实际工作内容的岗位,希望以此迫使女职工自动辞职。法律规定,在双方明确约定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然单位不能随便调整员工的岗位,更不能随意调整女职工的岗位,但在上海市的司法实践中,现阶段的做法是认可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不能降低工资。
 
    问题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什么特殊保护?
 
    解答:1、休息保护:女职工享受法定90天的产假休息,产前15天,产后75天。如果是难产,可以多享受15天产假。如果是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以多享受15天产假。另外,针对晚育女职工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晚育假30天,即晚育妇女可以享受120天产假。2、工资保护: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不能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该按该女职工原工资性收入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原工资性收入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3、社保缴纳: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仍需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中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女职工本人缴纳。
 
 
  问题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受什么特殊保护?
 
    解答:1、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女职工可以拒绝。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时间三十分钟,也可以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授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区域往返的时间,都算作劳动时间。3、休息时间上的特殊保护:如工作许可,哺乳期女职工可以申请六个半月的哺乳假。不过,这个哺乳假需要单位批准。4、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员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裁员的形式解除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问题五、单位调整了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也随岗位降低了工资,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解答: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很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间,单方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者调整女职工的岗位,按新的岗位确定女职工的工资标准,也就是变相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无论是单独的降低工资,还是通过调整岗位降低工资,都是违法的。在单位降低工资的情况下,女职工可以提请仲裁,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要求单位按以前的工资待遇标准支付工资。
 
    问题六、女职工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产假?
 
    解答:女职工可以享受的法定产假一般是90天,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如果是难产,可以多享受15天产假。如果是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以多享受15天产假。增加的产假是在产后连续使用,即产后休完法定的产假后可以连续多休息15天或者更长时间。
 
    问题七、产前休息15天是怎样计算的?是否可以将产假提前,产后休息的产假提到产前休息?
 
    解答: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的规定是以预产期为界点计算的,即产前休息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有的员工提出,是否可以将产后休息的产假提到产前休息,在产前多休息几天,产后少休息几天,总共休的产假天数还是不变。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如果用人单位允许员工提前休产假也是可以的。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问题八、女职工是否可以请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怎样支付?
 
    解答:产前假和产前休息15天的产假是两种不同的假期,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根据这两条规定,女职工可以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但需要单位的批准。如果单位不批准,员工就不能休产前假。产前休息15天的产假是产假的一部分,是法定的必须让员工享受的假期。产前假是需要单位批准,产假不需要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允许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必须支付女职工产前假期间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该名女职工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问题九、女职工是否可以请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怎样支付?
 
    解答:首先要区分哺乳假和产后休息的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对哺乳假的规定是: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根据这一规定可知,哺乳假需要经过单位批准,如果单位不批准,员工就不能休哺乳假。而产后休息的产假是产假的一部分,是法定的必须让员工享受的假期。用人单位允许女职工休哺乳假的,必须支付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该名女职工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问题十、现在女职工一般都休四个月的产假,是不是每个女职工都可以享受四个月产假?
 
    解答:法定的产假是90天,《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法定的产假基础上另外增加了晚育假30天。即凡是符合晚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了享受法定90天的产假,还可以额外享受30天的晚育假。怎样才算是晚育呢?《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即已婚女职工在第一个孩子出生那一天之前年满24周岁的都算晚育,就可以享受30天晚育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晚育女职工如果是难产或者多胞胎生育,享受了因难产或多胞胎生育增加的产假后,还另外享受30天晚育假。
 
    问题十一、产假期间单位是否应该支付产假工资?
 
    解答:在上海,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产假工资根据员工是否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确定。按规定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产假工资。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导致女职工无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的,用人单位仍然要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保也无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女职工,如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这些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产假工资的标准是原工资性收入。但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因为缴纳的社会保险受法定上限的限制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女职工的原工资性收入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女职工工资性收入与生育生活津贴的差额部分。
 
    问题十二、只要是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不是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劳动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有很多特殊的保护,其中之一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因为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和三期女职工都产生了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是三期女职工,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三期女职工。三期女职工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了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三期女职工,而且没有任何赔偿。
 
    问题十三、女职工怀孕期间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假吗?
 
    解答:关于女职工保胎的规定是1982年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的。复函中关于女职工保胎的规定是“需要医院出具证明,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胎期间的工资也按病假工资支付”,这些规定与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病假的规定无异。实践中,医生认为孕期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的,都是开具病假单。所以,孕期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的,就直接将病假单交予单位,请病假就可以了。特别说明,请病假不需要单位同意,只要将病假单交给单位就行了。
 
    问题十四、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是否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解答:女职工产假期间,无论是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还是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本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单位承担的部分,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女职工个人缴纳。
 
    问题十五、单位按比例增加了所有员工的工资,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也享受这一工资增加的待遇?
 
    解答: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单位增加所有员工的工资,休产假的女职工也应该享受这一工资增加的待遇,不仅休产假的女职工应该相应增加工资,休产前假、哺乳假的女职工也应该享受工资增加的待遇。
 
    问题十六、流产的可以享受产假吗?
 
    解答: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问题十七、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生育待遇怎样处理?
 
    解答:《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所在单位还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问题十八、用人单位以裁员为由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该给予多少赔偿?女职工应该怎样维权?
 
    解答:用人单位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其他的情况都不能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使是合法的裁员。如果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被用人单位以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但如果女职工认可单位的裁员,那就只能要求单位按照裁员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跟其他员工的裁员补偿一样,没有额外的赔偿。(当然,这里存在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裁员为由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这样操作了,应该是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应该支付双倍的赔偿金。但这一问题需要司法实践给予一个明确的处理方式。)在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很多人都有一个误解,认为单位不能解除三期女职工,如果解除了,单位应该赔偿女职工到哺乳期结束的工资。对这一误解,有两点需要明确,第一:三期女职工也可以解除的,如果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照样可以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第二:如果用人单位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不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标准与其他员工是一样的,没有额外的特殊补偿,更不存在支付到哺乳期结束时的工资。
 
    问题十九、女职工怀孕期间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中的一项就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根据这一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该延续到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的退休年龄都做出了规定,那么,办法对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呢?律图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以上内容就是我国针对女职工做出的退休年龄的规定,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的女性职工退休年龄是分为了多种情形,每一类工作的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都是有所差别的。比如,正常的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的50周岁,但如果是连续工龄满十年,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则可以在45周岁的时候申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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