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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中的股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2021-10-25 15:32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是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向被害人许诺高额的回报,但这些许诺是无法兑现的,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资金,那么非吸案中的股东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卓律网刑事辩护律师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是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向被害人许诺高额的回报,但这些许诺是无法兑现的,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资金,那么非吸案中的股东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卓律网刑事辩护律师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非吸案中的股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构成单位犯罪,如果股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实施非法只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构成单位犯罪,股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股东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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