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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可以申请企业破产吗 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怎么办

2021-10-21 14:25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现实生活中,如果企业不能够按时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但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那么,税务部门能否申请企业破产呢?卓律网企业纠纷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现实生活中,如果企业不能够按时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但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那么,税务部门能否申请企业破产呢?卓律网企业纠纷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税务部门可以申请企业破产吗
  
  税务部门不能申请企业破产,应当由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进行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怎么办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通常具有破产申请权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税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无权申请企业破产,如果权利人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卓律网进行企业破产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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