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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财产侵权规定与免责事由

2020-08-19 11:22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4、当事人故意造成损害的。5、他人造成损害的。

    工业泛指我们通过劳动或其他办法创造及累计的价值,是归于我们自己的可供我们日子和发展的物品或资金。但日子中总有一部分人想通过不正当的办法来获得工业,此时,就需要法则来保护我们。今天,卓律就来给您讲讲民事侵权法中工业侵权的有关知识。
 
    一、什么是财产侵权
 
    财产侵权包括侵占财产和损毁财产两种情况:所谓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所谓损毁财产,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财产功能价值的降低。财产侵权的结果将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主要是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民事侵权中财产侵权种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有无形产业比方生命权,知识产权等,也有有形产业比方物权等,这所有的权益我国的法律都给与了足够的保证。当您的产业遭到损害时,请英勇的拿起法律的兵器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侵权法将给与您最大的维护。
 
    财产泛指我们通过劳动或其他方式创造及累计的价值,是属于我们自己的可供我们生活和发展的物品或资金。但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人想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来获得财产,此时,就需要法律来保护我们。今天,卓律就来给您讲讲民事侵权法中财产侵权的相关知识。
 
    免责事由一般都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在出现违约时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但是侵权法中关于免责事由的分类有很多种,那么,侵权法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对此,卓律的小编查询了相关的资料,整理出下文,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侵权法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免责事由包括: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四)当事人故意造成损害的。
 
    (五)他人造成损害的。

    二、什么是免责事由
 
    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有人认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其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而无责可免。
 
    三、免责事由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约定的责任事由,如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
 
    1、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一定的抗辩事由总是以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的。抗辩事由是由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所派生出来的。《若干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认定方面采取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分配模式,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承担责任。根据《若干规定》之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出抗辩,在能够证明其抗辩事由成立的情形下,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民事赔偿责任。
 
    在关于侵权法职责的免责事由的介绍中,需求知道的是,侵权法中的免责事由包含别人形成危害或者是当事人故意形成危害,都是免责事由其中的一种。可是如果情况不一样,就像是呈现了不可抗力的要素,那么此刻的免责事由的判别规范也不一样的,更多有关疑问您能够征询卓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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