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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本示范

2020-08-15 11:35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写明依据有关法令特制订本规章,告知公司称号、公司居处、公司由一起出资组成。告知公司坚决恪守国家法令、法规及本规章规则,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主旨,公司的经营范围,本公司经营范围。股东的名字,股东的权力和责任。第一条本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令、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则,为保证公司股东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拟定。第二条公司经同意建立。第三条公司称号第二章主旨、经营范围及方法第三章股份第四章股东、股东大会第五章董事会。

    拟定股份有限公司规章是公司设立时有必要进行的过程之一,它可以标准公司的开展,那么我们晓得股份有限公司规章范本是如何的吗?这个疑问,卓律小编下文为我们做了介绍,供我们阅览。
    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经理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XXXXXX(审批机关)X复〈1996〉39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3条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XXXX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邮政编码:100032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元。
    第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18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000000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00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20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中国XX集团公司3000。万股
    XX中心1000。万股
    北京XX公司500。万股
    上海XX有限公司300。万股
    广东XX厂200。万股
    以上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认购股份。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1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2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XXXXXX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3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XXXXXX(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4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XXXXXX(审批机关)和其他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25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26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27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8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29条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30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31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32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33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34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5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6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37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38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39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之间可以达成与行使股东投票权相关的协议。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40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41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3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44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1名股东主持会议。
    第45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46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47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48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49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50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可以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到公司,但委托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51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52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53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54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数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52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供大家阅读,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如果你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你来电咨询卓律网站的专业律师
    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和公司都是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对于公司内部来说,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体上可以有十一章,下面律图小编为你介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万元)
    第20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表格不够可另加,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24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26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32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43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45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51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54条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总经理
    第57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59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60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2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6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68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9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
    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4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工会
    第76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77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78条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9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80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1条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以上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规章的有关内容,大致即是关于关于公司的建立、运转、破产和闭幕等。别的,还有对公司的运转过程中对于董事、监事、高管的有关限制和束缚。要是你对股份有限公司规章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能够直接来电征询或在线咨询咱们卓律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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