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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宅基地使用权在户籍外迁后该怎样处理

2021-09-26 10:29 来源:admin
核心提示:为你保障农村人民的基本利益,国家很早之前就实施措施,这就是宅基地。但是大部分人并不了解宅基地使用权中一些知识,往往在处理事情中就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给大家带来不便。那么原宅基地使用权在户籍外迁后该怎样处理,卓律网免费律师咨询平台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为你保障农村人民的基本利益,国家很早之前就实施措施,这就是宅基地。但是大部分人并不了解宅基地使用权中一些知识,往往在处理事情中就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给大家带来不便。那么原宅基地使用权在户籍外迁后该怎样处理,卓律网免费律师咨询平台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原宅基地使用权在户籍外迁后该怎样处理
  
  户口迁出农村后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大家在遇到关于宅基地使用相关问题时,可以参考上述我们整理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内容后,在日常生活中遵照法律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有悖于宅基地使用权法律的事情。以上是卓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如需帮助,欢迎上卓律网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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