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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2021-06-24 10:56 来源:zlw001
核心提示:在现实生活中暴力拆迁的情形是非常多的,暴力拆迁是违法的,对被拆迁人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有些暴力拆迁还会闹出人命,司法强拆和暴力拆迁是两种同的拆迁方式,那么司法强拆不予执行的情形有什么?下面由卓律网网上律师咨询处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暴力拆迁的情形是非常多的,暴力拆迁是违法的,对被拆迁人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有些暴力拆迁还会闹出人命,司法强拆和暴力拆迁是两种同的拆迁方式,那么司法强拆不予执行的情形有什么?下面由卓律网网上律师咨询处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司法强拆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可以强拆的部门
 
  1、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依法组织强拆。
 
  2、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的强拆。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3、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实践中不得进行司法强拆的情形包括未经法院裁决的、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安置房的、未通知被拆迁人的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卓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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