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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委托医疗过错鉴定和非医疗过失纠纷

2020-08-15 15:25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医患双方均可提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判定请求按民事证据规则第4条第8项的规则,医疗机构的医疗行动是不是有差错,医疗行动是不是与危害成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在医方。但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既是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

    如果在医疗过程中遇到医疗过失,当事人会想要使用法令来保护本身的权益,在这之中要要做的即是做相应的判定来证明的确存在过错。判定能够分为医疗事故判定和司法判定,两者是不一样的。那么自个能托付做医疗差错判定吗?下面就两种判定对比来回答。
 
    一、医患双方均可提出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按《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在医方。但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既是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患方当然可以向医学会提出医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或者向相关鉴定机构提出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申请。即使医方已经提起了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仍然可以提起医疗过错鉴定。审判机关无权加以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0条等与《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条至第29条进行比较,《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民法通则》与《解释》。换句话说,若医疗行为造成相同的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则向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赔偿金额低于一般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是构成医疗事故还是一般医疗过错行为,只是医方承担行政责任大小,而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医患双方往往更关注的是赔偿金额的大小。有鉴于此,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医方往往希望鉴定为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而患方往往希望鉴定为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这便涉及到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行为鉴定有无前后顺序;可否由医患双方分别申请;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相矛盾时法院如何采信鉴定结论的问题。
 
    二、如何采信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
 
    1、按《通知》第2条及《条例》第20条,不论是医方还是患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其鉴定机构均是当地医学会。同一鉴定机构作出两个矛盾的鉴定结论可能性不大。
 
    2、医方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患方申请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能产生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相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结论的矛盾。此情形下,患方可以据《条例》第22条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患方不提出申请的,按医疗事故适用法律。
 
    上文即是对自个能托付做医疗差错判定吗这个问题的有关回答。咱们能够看出医疗差错判定是能够自个托付请求的,,只是在不一样的程序中罢了。两种判定相比而言,司法判定的效能要大一通常的判定。更多有关常识您能够征询卓律网律师!
 
    是指医务人员在治疗保养进程中未存在差错,因为医疗上的缘由或医疗以外的其他缘由,而致使病员遭受不良结果的医疗胶葛。这种胶葛的发生通常是因为医疗技能的局限性、治疗手段的限定性而形成的。
 
    当时医患之间的胶葛呈现更多的今日,就需求当事人拿起法律的兵器来保护本身的权益。在保护本身权益的一起还大概留意是不是存在医疗差错。医疗差错胶葛和非医疗差错胶葛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下面咱们来介绍非医疗差错胶葛的概念有关内容,我们一起了解下。
 
    一、非医疗差错胶葛
 
    是指医务人员在治疗保养进程中未存在差错,因为医疗上的缘由或医疗以外的其他缘由,而致使病员遭受不良结果的医疗胶葛。这种胶葛的发生通常是因为医疗技能的局限性、治疗手段的限定性而形成的。在审判实践中,简单导致医疗胶葛的主要是医疗意外、并发症、病况的天然转归等几种状况。

    二、医疗差错胶葛
 
    是指因为医务人员在治疗进程中的差错而导致的医疗胶葛,包含医疗事故和医疗过失。医疗事故是指在治疗保养进程中,因医务人员治疗保养差错,直接形成病员逝世、残疾、安排器官损害致使功用妨碍的。包含医务人员因违背规章制度、治疗保养规程等渎职行动所造成的的医疗事故和因医务人员技能差错所造成的的医疗事故。医疗过失是指在治疗保养进程中,医务人员确有差错,但经及时纠正,未给患者形成严峻结果或未形成任何结果的医疗胶葛。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的差异就在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则,医疗事故的结果有必要到达一定的严峻程度,即形成病员逝世、残疾、安排器官损害致使功用妨碍的,不然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能够是因为医务人员作业不负责任、专业技能水平没有到达大概到达的规范而致使的误诊误治,医务人员违背查对、交接班等规章制度而致使的过错用药、错治患者等,还有能够即是医务人员违背查看、打针、手术操作规程而致使的违背操作规程的医疗过失。
 
    三、关于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相关法律
 
    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取代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条例》颁布以前,我国学者一般根据《办法》的规定,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过失纠纷包含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两个下位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办法》第2条)。同时,医疗事故还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办法》第5条)。医疗差错是指因医疗单位的过失而给病人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差错又可根据其后果轻重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一般医疗差错是指未给病人造成任何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医护人员的过失给病人造成了不良后果。非医疗过失纠纷可分为无医疗过失纠纷和医疗以外原因引起的纠纷。无医疗过失纠纷最常见的是医疗意外和并发症。并发症和医疗意外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可以预见但难以防范;后者则难以预见又难以防范。所谓医疗以外原因引起的纠纷,有的是由于医务人员语言不当或病人误解,有的是由于病人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或医师未向病人说明严重后果,有的是病人不配合诊疗或不遵守医院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的等等。
 
    相较于《办法》而言,《条例》明确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
 
    《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也属于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①,而且将所谓“医疗差错”致人身体损害的医疗过失行为也纳入医疗事故的范围。《条例》第33条还就医疗事故的除外情况作出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此外,基于区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难度较大且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并无实质影响等原因,《条例》废除了将医疗事故区分为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不合理做法。
 
    上文就是非医疗差错胶葛的概念以及延伸的有关内容,方便我们了解更多。综上所述,非医疗差错胶葛之中并不存在医疗差错,而是正常的病情转换以及现在医学所不能处理的疑问,因而我们大概留意进行区别。更多有关常识您能够征询卓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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