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律师 在线咨询 一对一咨询 法律知识 法律热点 合同范本
律师咨询 武汉律师咨询 离婚律师 刑事律师咨询 癫痫 高血压 肝硬化 青光眼 尿毒症 腹泻 腰肌劳损 预防肝癌 牙龈肿痛 改善哮喘 痛经 前列腺炎 广告

护工致死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2021-11-25 16:23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患者因病住院后,家人或朋友如果没有办法对其进行照顾,会花钱请护工进行看护,在此过程中,需要护工按照规范对患者的起居饮食进行照料,那么,护工致死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呢?卓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患者因病住院后,家人或朋友如果没有办法对其进行照顾,会花钱请护工进行看护,在此过程中,需要护工按照规范对患者的起居饮食进行照料,那么,护工致死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呢?卓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护工致死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在诊疗过程中,因护工的过错致患者死亡的,属于医疗事故,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法诊疗规定的;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因护工的过错行为致使患者死亡的,属于医疗事故。原因在于护工的行为需要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如果其存在违规行为,医疗机构是有责任的,所以护工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需要进行赔偿,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卓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版权及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zhuofawu2023@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法律知识 律师咨询
大家关注
最新热点一周热点
健康导购更多
举报/反馈
链接地址:*
举报内容问题:*请选择举报类型
原创文章链接:
其他理由:
更多问题及建议: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