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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20-08-14 11:33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要是出现了医疗事故的话,此时不管是患者一方还是医疗机构一方,要想最后的处理结果对自己有利,肯定是要提供一些证据才行的。但就民事纠纷来说,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怎样分配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怎样分配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行动引发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该当就本身受伤害的现实和接管过医疗的现实承当举证责任。伤害包含病员性命和安康的伤害,患者本身及其亲属的产业伤害和精力伤害。接管医疗的现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实。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一审诉讼程序

    1、管辖法院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1)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
 
    (2)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
 
    (3)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
 
    (4)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5、司法文检鉴定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6、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触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胶葛案件,法院普通拜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手艺判定。对初次判定书不服的,律师该当协助当事人在收到判定书之日起15日外向法院提起再次判定请求。初次、再次判定定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份的判定定见停止增补判定。与诉前当事人拜托医疗事故手艺判定比拟,法院拜托判定可以或许实时发明检材上的成绩。

    7、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
 
    一般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形下或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
 
    8、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而向法院申请提起的一种鉴定程序。
 
    9、营养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0、护理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1、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依赖的期限及费用,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究竟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派的呢?这方面的内容,卓律小编已在上文中做出了讲授。在民事诉讼中,普通遵守的是谁主意谁举证的准绳,但也有可能合用举证责任颠倒的情形,是以当事人一定要辨别分歧的情形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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