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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医疗纠纷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2020-08-08 08:55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医学美学没有治疗性医学行为,例如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和仅出于美容目的的非治疗性流产手术。这些行为不仅没有诊断和治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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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美学没有治疗性医学行为,例如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和仅出于美容目的的非治疗性流产手术。这些行为不仅没有诊断和治疗的目的,甚至具有破坏性的目的。为了提高现代女性的形象,表现出适当的美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她们必须为此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不要贪图便宜的价格,而选择一家不合格的整容医院,这会对您自己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每个人的美丽之心。在现代社会中,美丽早已为大众所接受。目前,我国有很多美容机构,其优劣程度各不相同。如果消费者选择去不合格的机构进行整容手术,他们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在严重的情况下,该操作将失败并引起争议。在日常生活中,美容医疗纠纷并不少见。那么,这种情况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启示?让我们从下面的卓律编辑的案例中学习。
    一、案例介绍:
    2006年2月,刘女士在报纸上看到了某美容院的“医学美容”广告,该广告称:“本美容院使用进口药物,根除脸黑痣,并聘有省市大医院的医学美容专家操作,效果明显。”于是,关女士特意到该美容院要求除去脸上黑痣,并当场交付了300元治疗费,以接受治疗。操作人员用牙签蘸着约40%浓度的三氯醋酸药水,将关女士脸上10余处深浅不等的黑痣全部点除。第二天,关女士感到脸上灼热,继而伤口溃疡,流出黄色分泌物,经多方求医,伤口虽然愈合,但仍留下铅笔头大小的疤痕十余处。关女士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并经法医鉴定为:二度化学性灼伤,继发感染,容貌损害明显;以后如整容,还需费用3万余元,整容后疤痕会有所减少,但不可能恢复到原来面貌。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美容院退还关刘士治疗费300元,及其所花的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今后治疗费共计3万余元,同时一次性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元。
    二、点评:
    从狭义上讲,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狭义的医疗行为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广义的医疗行为应包括:
    1、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即上述狭义的医疗行为,也是范围最广的一类医疗行为。
    2、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这些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
    3、实验性医疗行为。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
    4、侵袭性医疗行为。诊疗对人体造成一定危险。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本身带有某种程度的侵害性质,这一点已为医学界所接受。如果此侵害性质超过诊疗所能产生的利益,则这种行为就应属于侵袭性医疗行为。
    本案中,刘女士去美容院接受“医学美容”,虽然为其操作实施美容措施的是省市大医院的医学美容专家,从表面上看,似乎属于医疗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在美容院为患者实施美容手术的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与其执业注册的医院已经脱离了联系,这不再是医疗行为,医院不应为该医务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也就属于一般侵权案件,法院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责令美容员赔偿关女士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今后治疗费,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人格权的侵犯,但鉴于关女士因美容失败容貌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因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为了提高现代女性的形象,执行适当的美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她们必须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在上述美容医疗纠纷中,这位女士选择贪婪的医院是因为贪图便宜的价格,这对她自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法院判决负责方在审理此案时支付医疗费,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编辑提醒大家对整容手术要谨慎。卓律网整理发布,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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