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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过错方如何分割房产?

2020-08-06 09:47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剩余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离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应该平均分割,也有特殊的情况,比如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房产应该怎么分割?卓律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过错方怎么分割财产?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可见,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中,“照顾无过错方”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但是,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并没有引进“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制度,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所述,新修正的《婚姻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情形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如有过错的一方必须满足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条件之一的,另一方才有权要求赔偿,否则如仅有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时,无过错方是无权要求赔偿的。离婚损害赔偿原则对过错范围的限定要远远小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的标准,但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上确远远高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的标准。这样以来,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由于过错方的成本大大降低,对无过错方权利的保护就增加了难度。
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
(一)《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剩余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按照该份额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上可知,我国现在没有照顾过错方的原则,但是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但是比需满足赔偿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卓律网律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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