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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设施用地是否可以抵押担保

2021-09-01 10:40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土地使用权是重要的不动产之一,土地使用权价值一般是比较大的,例如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而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抵押土地担保债务,那么服务设施用地可不可以抵押担保?卓律网金牌律师顾问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土地使用权是重要的不动产之一,土地使用权价值一般是比较大的,例如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而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抵押土地担保债务,那么服务设施用地可不可以抵押担保?卓律网金牌律师顾问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服务设施用地是否可以抵押担保
 
  服务设施用地,如果不是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抵押土地担保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实现抵押权要有哪些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权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债权人的原因;有债务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不履行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能抵押的土地包括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所以服务设施用地不属于这两种情形的,可以抵押。如果需要24小时法律援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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