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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货运合同有变更吗

2021-08-04 16:28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在2021年1月1日开始,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已经失效了,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有合同编,也有规定货运合同,那么民法典货运合同有变更吗?下面就由卓律网免费律师咨询平台来告诉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2021年1月1日开始,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已经失效了,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有合同编,也有规定货运合同,那么民法典货运合同有变更吗?下面就由卓律网免费律师咨询平台来告诉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货运合同有变更吗
 
  民法典货运合同与合同法相比基本没有变化,只在第八百三十五条最后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法典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有以下这些: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提货】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检验货物】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承运人提存货物】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以上的内容告诉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随着失效,民法典中有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该规定与原来合同法规定的货运合同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在第835条最后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不明白,可以登录我们卓律网网站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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