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按案件标的分段累计收取律师费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民事、经济、仲裁不涉及财产元/件1000-2000元民事、经济、仲裁涉及财产1万元以下元/件500-2000元民事、经济、仲裁涉及财产10001-10万元/件5%民事、经济、仲裁涉及财产100001-50万元/件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术语和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
人身损害律师如何收费
在处置人身危害胶葛的时分,有的人是挑选两边自行处置,也就是咱们说的私了。而有的人为了能够给自己争取更多的合法利益,挑选聘请律师来处置人身危害胶葛。那么聘请律师要给多少律师费呢?署理人身危害的律师怎么收费呢?请阅览下文进行详细知道。
根据《黔价费【2002】358号文件》并结合《贵州XXX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特将相关代理人身损害案件律师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按案件标的分段累计收取律师费
1、贵阳市区内案件起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以上,贵阳市区外本省范围内起费标准为每件5000元以上,本省以外的案件起费标准为每件1万元以上。
2、在第1项基础上按下列比例累计收费:
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
民事、经济、仲裁不涉及财产元/件1000-2000元
民事、经济、仲裁涉及财产1万元以下元/件500-2000元
民事、经济、仲裁涉及财产10001-10万元/件5%
民事、经济、仲裁涉及财产100001-50万元/件4%
民事、经济、仲裁涉及财产5000001-100万元/件3%
民事、经济、仲裁涉及财产10000001-500万元/件2%
民事、经济、仲裁涉及财产50000001-1000万元/件1%
民事、经济、仲裁涉及财产10000万以上元/件0.5%
3、单独非诉讼代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费,但不低于最低起费标准。
人身损害律师如何收费
二、风险代理收费
1、按实际取得的赔偿数额或者实际减少的损失数额的20%-30%收费。
2、劳动、刑事、行政等案件不实行风险代理。
三、刑事案件代理收费
按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分阶段收费,每阶段收费不低于5000元。
涉及具体诉讼标的额的按上述第一条第1项标准收费。
四、交通费的收取
贵阳市区每件按300-500元收费交通费,贵阳市区外本省范围内每件按500-5000元收取交通费或据实报销,省外一律据实报销。
本标准贵阳市区是指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乌当区、金阳区、花溪区、白云区等范围。
通过人身损害法律专业网代理的案件在上述标准上优惠30%,但不低于最低起费标准。
附:以赔偿标的为10万元举例说明:
起费价按比例分段累计价交通费律师费总额
贵阳市内3000元10万元*5%=5000元300-500元前三项的和
贵阳市外本省内5000元10万元*5%=5000元500-5000元或据实报销前三项的和
本省外1万元10万元*5%=5000元一律据实报销前三项的和
人身损害律师如何收费
风险代理10万元*30%=3万元前述标准前二项的和元
通过网站形成的案件前述律师费总额优惠30%律师费总额的70%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由于各个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都不同,这里小编主要为大家带来的是贵州省律师代理人身损害案件的收费情况,不过也只是供各位进行参考。如果你需要律师来为您提供法律帮助,争取合法利益的话,可以通过卓律网站委托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一、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往往在遭受了人身损害后都需要对具体的伤残情况作出一个鉴定,我们称之为人身损害鉴定。这是有详细的鉴定标准的,被规定在我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当中。下面简单介绍下该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鉴定原则
(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鉴定时机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5、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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