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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尸检有什么内容?

2020-08-15 16:06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医疗尸检可以由病人家属提出,也可以由医疗机构提出。由医疗机构提出尸体检验要求的,必须取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在签订《尸体检验协议书》后,医患双方共同选择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尸检资格的鉴定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现代社会的医疗技术是进步了,但医疗纠纷也随之增多了,尸检成为明确患者死因的重要手段。可是可是实践中存在着因种种缘由未行尸检或尸检不能等影响医患两边职责认定的疑问。卓律在本文中首要介绍医疗损害职责胶葛中的尸检和未行尸检的职责承当。
 
    一、医疗事故中关于尸检的规定
    尸检即尸身解剖,是指对现已逝世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逝世缘由的一种医学手法。尸检关于处理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贰言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共同的无法代替的作用。
    患者逝世,医患两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许对死因有贰言的,应当在患者逝世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身冻存条件的,能够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赞同并签字。尸检应当由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获得相应资历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能够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能够委派代表调查尸检进程。
    回绝或许延迟尸检,超越规则时刻,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回绝或许延迟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逝世的,尸身应当当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身寄存时刻通常不得超越2周。逾期不处置的尸身,经医疗机构所在地清洁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存案后,由医疗机构依照规则进行处置。
    医疗尸检能够由患者家族提出,也能够由医疗机构提出。由医疗机构提出尸身查验需求的,有必要获得患者家族的赞同。在签定《尸身查验协议书》后,医患两边一起挑选由清洁行政部门指定具有尸检资历的鉴定机构。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两个明显缺陷
    缺陷一:未明确医疗机构负有告知尸检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只能说是原则性条款,只是明确了进行尸检的前提和尸检时间,并没有规定在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一方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由谁提出尸检的问题。实践中,原告方常以“医方未告知要进行尸检”为由进行抗辩,而法院也以医疗机构“未告知患者家属可行尸检以明确死因,造成鉴定过程中对于死者的真实死亡原因存在争议,被告亦有过错”为由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6]但是,即使医疗机构告知患方可以要求尸检,若未明确告知患方进行尸检的理由和必要性,法院还是会认为未行尸检的责任不应由患方承担。[7]可见,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不仅仅是简单地告知死者近亲属可以进行尸检,更应将告知尸检的重要性作为不可或缺的内容。法院将告知义务责之医疗机构,但医疗机构是否应对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而负赔偿责任,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缺陷二:未明确若双方对死因无争议而处理尸体后,又因未行尸检造成无法鉴定时应如何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若患者死亡后,初期医患双方未发生争议,未对医院的临床诊断死因提出异议,待处理尸体后,赔偿权利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因未行尸检,鉴定机构以死者死因不明为由无法作出鉴定,此时,医患双方应如何承担责任?在曹某与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一案中,患者死亡后,原、被告双方对死亡原因均无异议,故原告方将尸体进行了埋葬。但是,当原告方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负赔偿责任时,鉴定机构医学会以“因未行尸检,死亡原因难以确定”为由中止了医疗事故鉴定。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方未要求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原告方自负一定的责任。[8]该判决是值得商榷的,既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则应由医院举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现医院举证不能,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法院以原告方处理了尸体为由判定原告方承担一定的责任是欠妥的。
    三、未行尸检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审判应对
    1、必须坚持的原则——无因果关系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教授认为,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没有规定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之处。因此,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第一百零二条中建议建立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缓和规则,该条规定:患者的损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更是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医疗机构,该条只是要求赔偿权利人提供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为过错的初步证据,而由医疗机构举证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过错。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损害是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害,若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具有违反法律之嫌。于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8条即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对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若赔偿权利人因未行尸检导致本方举证不能,法院即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可以的妥协——只对无争议的临床诊断死因进行鉴定
    存在这样的表象,当逝世事情发作后,医患两边在初期对临床确诊的死因均无异议,所以两边均未提出尸检。但待处置尸身后,一旦诉至法院,受托付的判定机构则需求供给尸检陈述,终究的结果是无法判定。经过对尸检查明的死因与临床确诊的死因是不是共同的研讨标明,临床确诊的误诊率为20%-35%摆布,尸检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医患两边均不提出尸检,就应视为两边认同临床确诊死因。因而,为妥善处置胶葛,法院能够托付对两边认同的临床确诊死由于判定根据,变革以往的托付事项,转为托付判定机构判定患者的临床确诊死因与医疗机构的治疗行动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只需临床确诊死因与患者逝世有因果关系,法院即判令医疗机构承当补偿职责。
    3、合理区分职责——正确适用过错相抵准则
    根据在逝世中作用的不一样,一般可将死因分为首要死因、直接死因、诱因、辅佐死因、合并死因。从职责大小的程度来区分,可分为彻底职责、首要职责、平等职责、非必须职责以及无职责。因而,有观念主张,联系治疗行动在危害结果中的缘由力,将因果关系、职责程度及参与度大致分为:直接因果关系,悉数职责(参与度100%);直接因果关系,首要职责(参与度75%摆布);临界型因果关系,平等职责(参与度45%~55%);直接因果关系,非必须职责,诱发要素(参与度25%摆布);直接因果关系,非必须职责,辅佐要素(参与度10%摆布);无因果关系,无职责(参与度0%)。因而,只需具有侵权职责法规定的不承当职责或减轻职责的景象,法官即应适用过错相抵准则,充沛思考形成逝世结果的缘由力,酌情确定医疗机构的民事职责。
    经小编介绍,关于“医疗危害职责胶葛中的尸检”状况下未行尸检的职责承当您是不是明白知道呢。小编为你总结至此,在发作医疗胶葛的状况下,尸检是判别患者逝世和确诊行动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手法。小编主张当您面对这种状况时,最佳经过尸检的方法来处置胶葛争议,一旦错失尸检的最佳时刻,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更多有关常识您能够征询卓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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