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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2021-08-16 18:27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设置质押关系的时候,通常是需要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的,用来确保质权的存在。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关于质权,一般自什么时候设立?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卓律网网上律师咨询处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设置质押关系的时候,通常是需要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的,用来确保质权的存在。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关于质权,一般自什么时候设立?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卓律网网上律师咨询处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民法典规定,质押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而质押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出质人有什么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o、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质押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而质押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具体的规定如上。卓律网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欢迎到卓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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