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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以及注意事项

2020-08-13 11:34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的时候应该满足什么条件?行使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一、行使追偿权应满足的三大条件其一,保证人确实已经为原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的时候应该满足什么条件?行使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
 
一、行使追偿权应满足的三大条件
其一,保证人确实已经为原来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承担了担保或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果没有实际行动的支撑,也就没有法律赋予的追偿的权利了。
其二,无论保证人以什么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一部分还是全部履行了债务人应该偿还的债务,只要债务人因为保证人的行为而免去了他的责任,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其满足了形式追偿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债务人是自己通过行动偿还债务,那么保证人即便履行了保证债务也不享有我们所说的追偿权。
其三,我们要确认,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中没有过错。举例来说,保证人如果在清偿债务或者在履行完保证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只有之后,并没有按要求做到及时通知债务人,造成主债务人因为善意的无过错地重复履行,这个情况下,保证人是有过错的,将丧失求偿权。
 
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需要注意什么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6、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7、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三、追偿权的行使范围
由于追偿权是对担保人的保护,而考虑到主债务人的利益,在追偿权必然是有其使用范围的。一般来说,追偿权的范围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保证人在履行担保义务时给予债权人那一部分清偿债务的金额,这部分是一个确定的数额。而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在履行清偿义务是所产生的费用,但必须建立在合理费用的基础之上。
 
保证人追偿权是保证人在代替原来的债务人承担债务责任之后,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能够请求原来的债务人将补偿自己曾经为其付出的金额或者等价物。以上就是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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