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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各地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2019-11-06 14:43 来源:zlw002
核心提示: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有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就需要承担相关的处罚,因此有些人违反了计划生育的规定的时候,自然也需要承担相关的罚款的缴纳,这是要承担的责任结果,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各地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有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就需要承担相关的处罚,因此有些人违反了计划生育的规定的时候,自然也需要承担相关的罚款的缴纳,这是要承担的责任结果,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各地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各地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1、北京市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超生)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2、上海市
 
根据《规定》所明确的,生育第二个子女(即超生)不符合规定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特别指出,在《规定》中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应为单个的公民,而非家庭,即夫妻双方都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超生一个孩子要征收基准数三倍的费用,而夫妻相加则是六倍。
 
3、天津市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即超生)的,按照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根据规定的基数,结合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对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
 
4、重庆市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即超生)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5、浙江省
 
超生政策: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即超生)的,按二至四倍征收;多生超生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即超生)的,按二至四倍征收;多生超生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未婚男女到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至二倍征收等。
 
6、广东省
 
超生政策:广东省2002年制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5条规定:“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即超生)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7、福建省
 
超生政策: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即超生)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8、山东省
 
对不具有生育第二个子女(即超生)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五倍。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9、江苏省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即超生)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10、湖北省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即超生)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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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辽宁省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即超生)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12、山西省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即超生)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20000元;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加重处理。
 
13、河北省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14、内蒙古自治区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19条、20条、21条、23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当地农村牧区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并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违反规定生育子女情节轻重来确定;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第二胎以上或未按《条例》规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按照计征基数的1/4征收社会抚养费;超出《条例》规定限额多生育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3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超出《条例》规定限额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15、吉林省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早育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夫妻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 第二款规定生育的除外;
 
(四)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6、黑龙江省
 
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的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的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17、安徽省
 
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违反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生育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到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18、江西省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19、河南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律师顾问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20、湖南省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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