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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购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2020-08-18 16:46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依照两边当事人的合同约好,买受人在承受房子时应当有权观察房子到达合同约好交给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而,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仍是买受人明知房子没有到达合同约好的支付条件而同意承受房子,两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践行动改变了合同关于程序的约好。

    在房产交易中,购房者和开发商经常会呈现购房胶葛。有些胶葛是因为房子质量,有些是因为没有准时交房,有些是因为房子面积等。对于各种不一样的胶葛类型,详细的处置购房合同胶葛的方法也是不一样的。下面卓律小编为您介绍有关对策。
 
    1、买房子“缩水”可以解除合同吗?
 
    很多买房者都可能会遇到面积缩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答案:商品房买卖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不予支持。
 
    该解释还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认定为欺诈,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房户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户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房户;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买房户,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买房户。
 
    2、销售广告能不能成为合同内容?
 
    据估算,90%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为此,开发商都为广告的设计绞尽脑汁,于是,一些商品房广告便被“注水”,什么“城市绿洲”、“皇家园林”、“距地铁口五分钟距离”、“学校、幼儿园、超市、会所等小区配套设施一应俱全”等极尽诱惑的广告随处可见。可等买主签订合同、付了房款之后,才发现广告所说完全是“虚无缥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房产商恶意违约欺诈怎么办?
 
    人们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遇到过这样的“怪事”:明明已经和卖主签订了买房合同,可等房子快要按期交付时,卖主却告知这房子已经卖给了另外的买家。对此,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告知买房户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质量出现问题如何解决?
 
    该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一起,假如交给使用的房子存在质量疑问,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当修正职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房户能够自行或许托付别人修正。修正费用及修正时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当。
 
    因房子主体布局质量不合格不能交给使用,或许房子交给使用后,房子主体布局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房户恳求免除合同和赔偿丢失的,人民法院也应该撑持。
 
    以上即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关于房子质量胶葛的处置办法,依据详细的胶葛类型不一样,处置的办法也是不一样的。假如你遇到上文中类似的疑问,你能够参照有关的办法来处置。假如是上文中为您罗列的状况以外的胶葛,能够征询卓律网站的律师取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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