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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有哪些争议?

2020-08-15 15:33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1、特殊的过错原则。2、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定。3、特殊的精神赔偿范围。4、特殊的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而患者则处于相较的弱势地位,选择特殊的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医疗损害的性质的争议一直是各界争议的论题,那么医疗危害职责的性质是什么呢?关于医疗危害职责的性质的争议又是什么样的争议呢?每个学说都有自己的观念,下面是卓律小编为您收拾修改的医疗危害职责的性质的争议内容。
 
    1、违约责任说。
 
    违约职责说认为,医疗机构或医师与患者依合意构成契约联系,医疗机构或医师未尽慎重医治职责致使发生医疗损害,应依契约承担补偿职责。大陆法系某些国家的判例及解释,较为盛行此说;依照这种学说,患者就诊后,即与医疗机构树立医疗服务合同联系,在此合同联系中,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负有为患者慎重医治的默示附随职责。
 
    一旦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尽到谨慎治疗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患者或其亲属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关于医疗机构的义务,由于患者自身所罹患的疾病不同,医疗机构的默示附随义务限于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为患者进行谨慎治疗,而不是要求达到何种治疗效果。由于在很多情况下,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甚至连口头承诺都没有,因此违约责任说遭受了一定的质疑,对此一些学者也给出了解释,认为“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一种事实上的民事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未尽到谨慎的义务,而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出现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因而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说。
 
    侵权责任说认为导致医疗损害发生的医疗人员的过失行为是侵权行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持此观点。这种说认为,医疗机构因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依照其过错程度向患者或其亲属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英国著名的侵权法学者Markesinis教授在《侵权行为法》(英国牛津出版社1999年第4版)中写到,“医疗损害是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与其他侵权类型相同,属于侵权行为法的一部分。医疗损害当然涉及的是因医生及其他医疗专业人士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患者(及其他的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国内也有学者持这种观点,认为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民事责任。按照这种观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由于过失的医疗行为,导致了医疗损害的事实发生,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因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3、竞合责任说。
 
    因为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自身就能够会发作竞合,又因为医疗行动中既能够存在某些合同,也能够不存在此类合同,呈现不置可否的状况。在法令实践中,当事人也能够自立挑选对自个最有利的维权方法,因而呈现了竞合职责说。这种学说以为受害者在医疗危害发作后,既享有契约上的请求权,又有侵权法上的危害赔偿请求权,受害者能够挑选行使一种请求权。有学者甚至以为,“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当医生因过错致患者危害时,同时建立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两种职责发作竞合,也就产生了患者的两种请求权的竞合。供认医疗过失职责为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的竞合,乃为中外学术界的通说。”
 
    经过上述内容,咱们能够依据小编介绍的三种关于医疗危害职责的性质的争议的学说,一种是违约职责说,里边以为医疗危害职责是违约形成的,一种是侵权职责说,以为医疗危害是侵权行动,一种是竞合职责说,关于医疗行动中的合同发作改变形成的。更多有关常识您能够征询卓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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