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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有哪些特殊方式?

2020-08-15 13:17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关于动产担保有哪些特殊方式?在我所需要做动产但保登记吗?具体内容参考下文。一、特殊动产担保的方式有哪些?(一)留置留置,是一方(债权人)占有另一方(债务人)

关于动产担保有哪些特殊方式?在我所需要做动产但保登记吗?具体内容参考下文。
 
一、特殊动产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一)留置
留置,是一方(债权人)占有另一方(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规定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按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一种担保制度。留置权的产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作用,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也可以是由当事人的协议。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成立和存续要件,占有丧失,留置权也随之消失。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一种担保制度。抵押也是动产担保中的一种。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称为抵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或受押人。
(三)典质
典质又称当押,它是由债务人把财物交予债权人,并由债权人保管,到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应返还财物于债务人,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变卖质物,并将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不论是有形的财物如衣服、设备等,还是诸如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的权利均可充当质物,前者称为“动产质”,后者称为“权利质”。
 
二、我国动产抵押需要登记吗?
动产抵押需要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当事人设立抵押权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动产担保主要有留置、抵押、碘质三个特殊方式,而且动产担保也是需要登记的,登记程序也在上文,可参考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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