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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陈述词胰腺癌的陈述词应该怎么写?

2020-08-11 11:20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1、院方医疗行动显着存在差错是致使患者疾速逝世的直接原因。2、医方未尽到奉告职责,相同也应当确定其在医疗行动中存在差错。3、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职责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4、家族精神上带来严峻苦楚和伤口。5、请各位专家做出客观、公平的判定。

    医疗差错陈述词胰腺癌的陈述词大概怎样写?
    1、院方医疗行动显着存在差错是致使患者疾速逝世的直接原因。2、医方未尽到奉告职责,相同也应当确定其在医疗行动中存在差错。3、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职责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4、家族精神上带来严峻苦楚和伤口。5、请各位专家做出客观、公平的判定。
    医疗差错纠纷案子中,一份条理明晰,逻辑联系严密的医疗差错陈述词,对案子的走向,可以说有着巨大的影响。医疗差错陈述词的书写方法与通常的陈述词书写格局大体共同,但又有着显着的差异。医疗差错陈述词胰腺癌方面的陈述词大概怎样写?以下即是陈述词的规模,可参照此文就行改写。
    医疗过错陈述词
    尊敬的各位专家:
    你们好!
    代理人认为患者***未能及时得到相应的诊冶,是由于院方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延误救治,导致患者***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就死亡,与院方的延误诊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院方在2013年11月及12月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是导致患者***快速死亡的直接原因。
    代理人认为,本案中院方存在漏诊。漏诊是误诊行为的一种,指医方本应当确诊患者的病情,而因疏忽大意未能发现病情并予以治疗,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的行为。本案中,患者***到武汉市中医院治疗,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没有较为全面的认识,第一次到院方治疗的时间为2013年3月12日,当时院方未查出患者是胃癌,患者也不能太责备院方,但是在2012年11月份,患者仍然是找的同一位医师即消化科副主任医师敖小勇,其在听取了患者***的医病陈述后,未开具任何的检查单,就直接开具了一些治疗胃炎的常见药用,(可以服用半个月)。在半个月的药物服用完毕后,患者病情没有任何的好转,2013年12月12日是患者及其家属自己觉得有必要做一下胃镜检查,然后自己去找了个医生,开个了单子做了下检查,当时看到结果是胃粘膜肿胀待查,故患者又自己去问了一下医生,做了病理及潜血等检查。2013年12月17日患者拿到了新余市中医院的病理报告,显示:“慢性胃炎伴轻度不典型增生,局灶散在的少许腺体,较杂乱,细胞有异型,注意复查。”拿到以上报告,患者立即找到了一直为患者***治疗的副主任医师敖小勇,因为看到病理单子上写的“细胞有异型,注意复查”,故患者本人很担心,就询问是否是胃癌,敖主任在查看了所有报告结果和询问患者***的病情后,告知患者本人及家属:“问题不大”,然后又开了一个月的药让患者回家,让吃完看看效果。后在药品基本吃这完的情况下,患者的病情完全没有好转,人也消瘦了很多,同时患者本人也感觉好像药不对症,才换了一家医院,即在药品吃完的2013年1月15日,患者到武汉市人民医院门诊看病,当时人民医院的医生在看到2013年12月12日及14日中医院的检查报告单时,就第一时间告知患者,明显是胃癌,要患者第一时间手术,并告知患者去上级医院手术。
    代理人认为:
    1、在2013年11月份,作为三甲医院的副主任医师,患者反复胃痛,为能够查实患者的病时其应当及时开出检查单子,而其未能及时要求患者做检查,就存过错。
    2、在12月17日患者自身去做了多项相关检查后,一个关键点在于当时的病理报告已经显示:“慢性胃炎伴轻度不典型增生,局灶散在的少许腺体,较杂乱,细胞有异型,注意复查。”连患者本人都怀疑是否是胃癌的情况下,作为副主任医师,尽然疏忽大意未能发现病情并予以治疗(所开出的药物并没有任何一个是用于胃癌治疗的),最终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而新余市医学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却有意忽略病理检查报告,既然作出依据当时的检查不能确诊胃癌的分析意见,如果不能确诊,那么人民医院的医生又是如何依据武汉市中医院的报告就诊断为胃癌的,然后进行的相应的诊断和治疗,并第一时间通知患者及其家属要手术。
    3、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七条医方对急、重、危患者拒绝诊治或不按规定及时采取诊疗措施而贻误救治时间,或具有其他明显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医疗行为的,应认定为有过错。
   结合这种情况,毫无疑问,患者的病情是急性,严重或严重的,医生应该及时诊断出患者的疾病,并且由于疏忽而无法检测和治疗患者的病情,也就是说, 未能按照规定及时采取诊治措施。 延误治疗时间,医生的行为显然是违反诊断,治疗和护理规范的医疗行为,并且是违法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认定医疗行为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同样也应当认定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这种情况,医生是一家三级医院,目前是我国最高水平的医疗机构,而不是该村的一家小医院。 该患者不是刚毕业的临床医生,而是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副主任医师。 患者一直坚持在信任副主任医师敖志勇的条件下找同一位医生进行长期治疗。 因为代理人相信前三名医院,并且相信前三名医院的主管可以及时有效地对其进行治疗。 但是事实是医生没有在三级医院履行职责。 在基于相同检查报告的同一级别的其他医院中,医生一眼无法诊断出胃癌。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发现医生的过失。
    第三、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这种情况,医生是一家三级医院,这是我国目前最高水平的医疗机构,而不是该村的一家小医院。 该患者不是刚毕业的临床医生,而是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副主任医师。 患者一直坚持在信任副主任医师敖志勇的条件下寻找同一位医生进行长期治疗。 因为代理人相信前三名医院并且相信前三名医院的主管可以及时有效地治疗。 但是事实是,医生没有履行其在三级医院中的职责。 在基于相同检查报告的同一级别的其他医院中,医生一眼无法诊断出胃癌。 因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找医生的过失。
    第四、退一步讲,患者***的死亡即便是其胃癌晚期的自然发展,但医方在治疗中存在医疗过错,应负相关法律责任,其过错行为致使患者***失去延长一定生存期的机会,给家属精神上带来严重痛苦和创伤。
    最后代理人再次提醒专家,代理人不从4月开始算,即使代理人从10月初开始计算,到11月17日,再到2014年12月15日到人民医院才确诊,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对于一个癌症患者,在如此保贵的两个多月,大家都知道患者的病情是越早手术越好,如果能够及时手术,可能就还没有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也许可以多活几个月、半年或一年。即便患者最终结果是会因患病而死亡,但其可以多一天也是其的权利,因为医方的未能及时确诊,延误其治疗,剥夺了患者***的生存期,更给患者的家属造成严重痛苦和创伤。
    综上所述,医方对患者***未按规定及时采取诊疗措施而贻误救治时间,与患者在短短几个月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为有过错,院方应当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各位专家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
    陈诉人:xxx
    年月日
    首先陈述事实,接着指出医院差错诊治致使患者未及时得到救治的结果,最后提出由医院承担差错诊治的责任,能够说是条理清晰,有理有据。由于陈述词的书写有着其专业性,所以我们在书写的时分最佳能够征询有关专业人士给出专业的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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