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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制度规定有什么?

2020-08-11 08:58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况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医疗人员应当遵守刑法,依照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足以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尽管随着医疗设备的更新和技术的进步,医疗事故已大大减少,但当今社会的医疗事故并没有消失,而且仍会经常发生,而且大多数人不知道如何处理医疗事故。我不知道医疗事故责任制度的内容是什么,但是医疗事故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医疗事故责任制度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处理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加剧一些纠纷。必须通过司法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并根据医疗事故责任制度扣除医疗人员。相应的处罚不仅适用于医务人员,还适用于普通公民。处理医疗事故会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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