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如果我们不舒服,我们会找医生帮助我们,医生会为我们制定一些治疗计划,如果我们在同一家医院,我们可以还请带早点检查病历的医生去看医生。那么,您如何处理医生遗失的医疗记录呢?卓律的编辑将向您介绍医院是否应对医疗记录丢失负责。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例资料的,推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病志记录更加透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虽然《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变为“谁主张谁举证”,患者告医院要自己举证,但是有三种情形是例外,需要医院举证。
法院会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院病历的分类
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①门诊病历;
②住院志;
③体温单;
④医嘱单;
⑤化验单(检验报告);
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⑨病理资料;
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④会诊意见;
⑤病程记录。
当医疗机构保存医疗记录时,根据医疗记录的类型,至少实际的保存期限是不同的。在医疗机构遗失病历的情况下,根据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假定此时医疗机构因发生医疗事故而有过失,然后要求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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