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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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是进行医疗事故赔偿的前置程序。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需要相关的当事人明确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程序,那么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本文内容的介绍可知,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免费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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