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

新婚姻法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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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有婚姻的事实,但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发生事实婚姻的原因有可能是男女双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等。那么新婚姻法事实婚姻是怎么认定的?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构成是怎样的?事实婚姻的效力是什么?
 
一、新婚姻法事实婚姻是怎么认定的?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构成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经过以上内容的介绍,我们知道事实婚姻是怎么认定的,事实婚姻的构成以及事实婚姻的效力。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免费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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