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怎么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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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是一种与夫妻关系很相似的关系,但是我国对这样的关系却是不保护的。如果男女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话,那么在处理方面也是与离婚有所区别。那么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是怎样的,请看细纹内容。
 
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
 
1、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6、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7、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8、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民法典》第一千几零五十九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律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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