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需要什么?

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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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夫妻财产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夫妻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是本人亲自办理。要想夫妻财产约定具有由法律效力,那么该约定就必须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那么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需要哪些?
 
该约定既然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它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约定的条件应是:
 
一、当事人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1、如果夫妻一方已丧失了或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这对夫妻只能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2、夫妻财产制约定不适用代理。
 
3、如果夫妻依法已达成夫妻财产制协议后,一方才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原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当事人应亲自为之的行为,不适用代理,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因为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婚姻当事人内心真正的感受,所以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
 
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因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所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四、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
 
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不得规避赡老育幼、偿还对第三人债务等法律义务。对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以及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产也不得列入约定的范围。规避法律的约定应认定为自始无效。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知识,因为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婚姻当事人内心真正的感受,所以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有困难希望大家可以咨询专业财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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