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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律师无罪辩护要多少钱

2021-12-07 21:53 来源:admin
核心提示:无罪辩护——是对不应该丧失人身自由或生存权的人,为争取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或生存权而进行的辩护。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

   核心内容:律师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是什么?根据无刑刑事责任能力、非法定罪名、证据不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塬因出发。

 
  无罪辩护——是对不应该丧失人身自由或生存权的人,为争取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或生存权而进行的辩护。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简而言之,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叁个阶段: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十二周岁的人有危害社会行为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2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只有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犯有上述八罪以外的危害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除需要其他特殊要求的外,塬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载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需同时具备两个标准;1医学标准。亦称生物学标准,简言之即实施危害行为者是精神病人。确切地讲,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2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里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
 
  ①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 病理性醉酒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病理性醉酒的人是例外,不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塬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致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病理性醉酒因其属于饮酒引发的精神病,不应负刑事责任。不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2)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精神病人”从立法意图来说,应作广义的理解,一般包括以下两类:
 
  一是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等)患者,这种患者由于精神病理机制的作用使其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
 
  二是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包括轻至中度的精神发育迟滞(不全)者,脑部器质性病变(如脑炎、脑外伤)或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症)后遗症所引起的人格变态者,神经官能症中少数严重的强迫症和癔症患者等。
 
  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对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如何掌握,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否与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减弱有直接联系,有多大的影响为标准。如果没有联系,则可以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生理功能丧失
 
  一般来说,精神正常的人,其智力和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达到一定的年龄即开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成年年龄即标志着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但是,人也可能由于重要的生理功能(如听能、语能、视能等)的丧失而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影响到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不完备。中外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程度地注意到了人的生理功能丧失尤其是听能和语能丧失即聋哑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问题,并在刑事责任上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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