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现实生活中,为了有效减少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进行治安处罚,那么,在治安处罚案件中是否可以存在自首的情形呢?卓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现实生活中,为了有效减少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进行治安处罚,那么,在治安处罚案件中是否可以存在自首的情形呢?卓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治安处罚案件是否存在自首
治安处罚案件存在自首情形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具体处罚情况依据实际案情而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治安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治安处罚案件是允许自首行为存在的,治安处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
违法行为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卓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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