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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银行是否具有优先权

2021-11-11 17:00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票据是用于结算的一种工具。票据的持票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提示付款人付款,如果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偿权的,而持票人可以质押票据为债务担保,那么票据质押银行是不是具有优先权?卓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票据是用于结算的一种工具。票据的持票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提示付款人付款,如果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偿权的,而持票人可以质押票据为债务担保,那么票据质押银行是不是具有优先权?卓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票据质押银行是否具有优先权
  
  票据质押给银行后,自票据交付后,银行享有质权,债务人不还款的,银行就票据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发生票据纠纷去哪里起诉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一种特定的、重要的财产权利,与商事活动紧密联系,其产生和终止都依据法律的规定。为此,时效的规定对票据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票据是可以出质的权利之一,票据持票人质押票据给银行后,自票据交付后,质权就设立。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银行就该票据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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