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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可以终止吗?

2020-08-07 13:44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夫妻离婚后,因为探望子女而引起纠纷的案例很多,因一方拒绝或不合理限制对方探视子女,导致各种矛盾甚至伤害事件的发生。为避免矛盾的发生,可以终止探望权吗?卓律小编在线解答。


什么是探望权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3)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4)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以终止探望权,主要情形有: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着想,若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出现是可以终止探望权的。不知小编的回答您是否满意?还有其他问题可咨询相关法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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