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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地役权是否以登记生效

2021-10-26 15:17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地向权是相邻两个不动产之间,不动产权利人签订合同,约定不动产权利人享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权利。以便提升自己不动产的效益,那么民法典地役权是不是以登记生效的?卓律网免费律师事务所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地向权是相邻两个不动产之间,不动产权利人签订合同,约定不动产权利人享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权利。以便提升自己不动产的效益,那么民法典地役权是不是以登记生效的?卓律网免费律师事务所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地役权是否以登记生效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地役权生效不是以登记为准的。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 【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过合同约定。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地役权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需要24小时免费法律援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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