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律师 在线咨询 一对一咨询 法律知识 法律热点 合同范本
律师咨询 武汉律师咨询 离婚律师 刑事律师咨询 癫痫 高血压 肝硬化 青光眼 尿毒症 腹泻 腰肌劳损 预防肝癌 牙龈肿痛 改善哮喘 痛经 前列腺炎 广告

民间借贷是否包括公司通过借款向职工筹集资金 民间借贷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2021-10-21 10:10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现实生活中,出于资金周转的需要,我国法律允许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存在,当事人双方需要签订借贷合同,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那么,民间借贷是否包括公司通过借款向职工筹集资金呢?卓律网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现实生活中,出于资金周转的需要,我国法律允许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存在,当事人双方需要签订借贷合同,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那么,民间借贷是否包括公司通过借款向职工筹集资金呢?卓律网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是否包括公司通过借款向职工筹集资金
  
  公司向职工的借款行为属于资金融通行为,是民间借贷,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将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二、民间借贷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公司向员工借款用来生产经营、筹集资金的行为,如果不存在转贷等违法情形,且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将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卓律网进行民间借贷法律咨询

版权及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zhuofawu2023@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法律知识 律师咨询
大家关注
最新热点一周热点
健康导购更多
举报/反馈
链接地址:*
举报内容问题:*请选择举报类型
原创文章链接:
其他理由:
更多问题及建议: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