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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质押担保该怎么办理

2021-08-26 15:30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对公司履行出资责任后,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出资登记,而是由名义出资人进行登记,由名义出资人代持肌股权或者股份,那么股份代持质押担保该如何办理?卓律网网上律师咨询处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对公司履行出资责任后,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出资登记,而是由名义出资人进行登记,由名义出资人代持肌股权或者股份,那么股份代持质押担保该如何办理?卓律网网上律师咨询处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股份代持质押担保该怎么办理
 
  股份由名义出资人代持时,进行股权质押担保的,由代持股份的名义股东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有效,应根据善意原则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是隐名股东,而非显名股东,当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就是无权处分行为。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无权处分行为是否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当显名股东转让股权时,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最主要的是判定受让人是不是善意的,是善意的就有效,反之亦然。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满意以下条件的,可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1、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的。
 
  在这里,所谓善意,是指显名股东转让股权时,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是“显名股东”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通常是指,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或不得低于市场价的70%。
 
  3、转让股权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已经登记。
 
  转让股权是必须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才算实际完成股权交易。若显名股东只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与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实际上还没有转移,隐名股东一经发现此情况的,可以立即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转让协议。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股份由名义股权代持时,实际出资人要进行股份质押担保的,应当由名义股东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权就会设立。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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