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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遭强奸和猥亵有何不同

2021-08-10 11:58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有网传消息称,某公司一女员工被领导要求陪商家喝酒,其被灌醉后遭到猥亵。而后,该领导为女员工开了房间,其进出房间4次,并实施强奸。女员工向HR等反馈无果,前往食堂发传单维权。该公司回应称,决不容忍,全力配合警方,涉嫌员工已停职接受警方调查。那么卓律网网上律师咨询处为大家整理了强奸和猥亵的区别,咱们一起往下看。

  有网传消息称,某公司一女员工被领导要求陪商家喝酒,其被灌醉后遭到猥亵。而后,该领导为女员工开了房间,其进出房间4次,并实施强奸。女员工向HR等反馈无果,前往食堂发传单维权。该公司回应称,决不容忍,全力配合警方,涉嫌员工已停职接受警方调查。那么卓律网网上律师咨询处为大家整理了强奸和猥亵的区别,咱们一起往下看。
 
  强奸和猥亵有何不同
 
  在我国刑法中,至少有两个与性侵犯有关的犯罪,一是强奸罪,二是强制猥亵罪。
 
  前罪的对象是女性,其基本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加重情节的,如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导致女性自杀)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因此,其追诉时效最高可达20年。如果过了20年还有必要追诉,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后罪的对象既包括女性,又包括男性,其最高刑可达15年有期徒刑。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后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有抠摸下身、玩弄生殖器、搂抱、抚摸乳房等的行为,都服从于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需要;
 
  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如裸体表演、裸体共浴、裸体按摩以及裸体或非裸体的抠摸下身、玩弄生殖器、吸吮、亲吻、搂抱、舌舔、抚摸乳房、鸡奸等。
 
  侮辱,则是指出于流氓动机,为了寻找刺激、调戏取乐而针对不特定妇女实施的有损于妇女人格的行为,如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在公共场所故意用生殖器顶撞妇女的身体;用污物、脏水对妇女身上涂抹、泼洒等。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
 
  后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5、二者处罚也不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猥亵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体(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体(被告)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强奸和猥亵存在许多不同,例如犯罪主体不同、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处罚也不同。具体区别参见上文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卓律网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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