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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2021-07-12 10:55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交通安全是我们在出行过程中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而往往比较在乘坐交通工具过程当中,交通工具出现问题所造成的损伤都极为严重,所以对于任何肆意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那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是怎样的?卓律网免费律师咨询平台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交通安全是我们在出行过程中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而往往比较在乘坐交通工具过程当中,交通工具出现问题所造成的损伤都极为严重,所以对于任何肆意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那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是怎样的?卓律网免费律师咨询平台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概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以及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才可能产生这种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有些破坏行为,使交通工具门窗破碎,车身表现凹陷,油漆剥落,从表面看,遍体鳞伤,但其机体性能完好,不影响安全运行,因而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有些破坏行为,从表现看,机体完好无损,但其关键机件遭受破坏、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此,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的破坏程度,不应以给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损失的价值大小为标准,而应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根据。有的破坏行为可能只拆卸一个螺丝钉。或者已经报废的,或者虽然制造出成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由于不可能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是,如果负责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员,在修理中故意进行破坏,或制造隐患,将受到破坏或尚未修复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当中对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以及构成特征的规定,可以看到这种罪行主要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如果在这方面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可以选择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帮忙进行解答,卓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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