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商标反向假冒是一种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其明文禁止。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r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我日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一大进步,也顺应了国际趋势同际接轨。
商标反向假冒是一种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其明文禁止。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r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我日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一大进步,也顺应了国际趋势同际接轨。
但是我们也看到了该法相关条款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争议,同时
知识产权其他有关法律对商标反向假冒的规制也不健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往往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因而系统、深入地研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从中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模式,共同完成对商标专用权的综合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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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的行为其行为表现形式虽然与传统的假冒行为不同,但在行为性质上并无实质差别,同样损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欺骗了消费者,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小编认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反向假冒行为完全可以运用刑事手段予以制裁。
律师顾问告知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标立法的精神,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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