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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抵押的房产拆迁根据民法典该怎么处理

2021-02-04 11:47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债权人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房屋抵押是重要的抵押方式之一。抵押房屋登记后,债权人取得抵押权,那么正在抵押的房产拆迁根据民法典该怎么处理?卓律网律师顾问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债权人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房屋抵押是重要的抵押方式之一。抵押房屋登记后,债权人取得抵押权,那么正在抵押的房产拆迁根据民法典该怎么处理?卓律网律师顾问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正在抵押的房产拆迁根据民法典该怎么处理
 
  民法典规定,抵押的房屋被拆迁的,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拆迁房屋取得的补偿,抵押权人对补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房地产抵押消灭的情形
 
  (一)因抵押的房地产灭失且无替代物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乃物权,作为其标的物之房地产因自然灾害、公用征收等原因而灭失时,房地产抵押权自无法继续存在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当房地产灭失时,如果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则房地产抵押权及于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房地产抵押权并不消灭。
 
  (二)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依中国立法,抵押权相对于主债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房地产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房地产抵押权也消灭。
 
  被担保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⑴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之清偿;⑵债务人对房地产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⑶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⑷房地产抵押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三)因房地产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如前所述,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是房地产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房地产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自然消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房屋被征收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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