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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指定监护人由哪里的居委会指定

2020-10-19 17:45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对于那些因为事故或者是意外情况导致孩子成为未成年的,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是有着明确的规定制定他们的监护人的,这个制定的机关一般来说都是居委会。那么指定监

对于那些因为事故或者是意外情况导致孩子成为未成年的,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是有着明确的规定制定他们的监护人的,这个制定的机关一般来说都是居委会。那么指定监护人由哪里的居委会指定?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
 
一、离婚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指定监护人由哪里的居委会指定
 
依照《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指定监护人的机构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根据《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办理。但这仅对未发生诉讼的情况而言,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则指定监护人的机构就只能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了。在非诉讼的指定监护人的过程中,作为指定机构的所在单位、所在居委会和所在村委会(以下统称有关组织)处于一种特定的法律地位。这就是不仅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有权也有义务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而且当某种情况出现时,还必须担任某个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这些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故本文称之为法定义务、法定监护人。
 
二、离婚律师在线免费咨询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以上就是由小编整理收集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以上内容大家可以了解,指定监护人的机构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果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向离婚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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