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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的主体和内容有哪些

2020-08-27 15:12 来源:zlw002
核心提示: 有些企业因为重要内容不能泄露,所以就会签订保密协议。那么,保密协议的主体和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小编针对该问题做出了相应整理。  一、保密协议的保密主体

 有些企业因为重要内容不能泄露,所以就会签订保密协议。那么,保密协议的主体和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小编针对该问题做出了相应整理。
 
 一、保密协议的保密主体有哪些?
 
 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主要应针对公司企业的6类关键岗位员工:
 
 (1)高层管理者,他们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
 
 (3)高级营销人员,他们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秘书人员,其职责是进行会议记录,管理和传发文件,其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6)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企业应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人数,也尽可能实行分段或分部接触,各人手上掌握的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
 
 二、保密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明确保密信息范围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 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 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约定保密期限
 
 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虽然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可不约,但不可否认竞业限制条款是商业秘密有力的保护伞。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以及条款解除的条件,否则稍有不慎,企业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危险。
 
 确定纠纷管辖机构
 
 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但争议解决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法院,不能既约定选择A地又约定选择B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否则该条款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保密协议的主体和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吗,小编希望该篇文章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网站内的专业律师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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