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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过错实例解读

2020-08-13 11:31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既然是门诊中出现的纠纷,那么病情肯定也不严重,形成的后果也不会特别大。一般都是一些小摩擦,如果遇到了,能息争还是息争比较好。

    医患间的纠纷一直是难以处理的社会矛盾。一方面因为人们在就诊时要破费少量的医疗费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医护人员的不负责任形成的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在全国范围内几近天天都在演出,是以必要停止处理,上面卓律小编为人人引见门诊医疗错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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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门诊医疗过错案例

    (一)案件事实
 
    患儿刘**(系原告刘*、杨**之子),男,一岁七个月。2007年6月5日因咳嗽三天、发热二天,连续呕吐多次,并伴有发烧、嗜睡、短暂发惊、无力等症状就诊被告**市妇幼保健院门诊部。门诊病历记载关于:现病史、既往史、体检、初步诊断结果支气管炎(以上被告书写内容字迹潦草无法识别)附血常规辅助检查。院方并未进一步检查并明确诊断。病历记载治疗意见:
 
    ①10%GS100ml+头孢曲松1g+病毒唑0.1g;
 
    ②10%GS100ml+氨苄西林舒巴坦1.5g+地塞米松2mg;
 
    ③复方氨基比林0.8ml肌注。
 
    ④随诊。
 
    院方未有完整的治疗方案且收留患儿住院治疗。当日10时左右在没有违背医嘱的情况下患儿家属自带药在当地**诊所输液,大约一个半小时输完,直到2007年6月6日病情加重前未见异常情况。
 
    2007年6月6日7时50分患儿因“咳嗽三天伴发热二天加重半天”入住被告**市人民医院。既往有“喘气”病史。入院查体。诊断:重症肺炎伴心力衰竭、呼吸衰竭。14时5分,患儿出现心跳、呼吸骤停,于14时35分死亡。
 
    诉前2007年6月27日经**市妇幼保健院申请,**市卫生局委托,2007年9月14日**市医学会出具**市医鉴(2007)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诉讼请求
 
    2008年6月3日李*、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K元、误工费P元、交通费U元、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Y元、精神抚慰金Z元,共计人民币M元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结果
 
    2008年6月20日经原告申请,**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2008年11月28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08)法医临床0767号司法鉴定书。依该鉴定结论2008年12月*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已调解。
 
    二、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对门诊医疗过错案例内容的介绍,这仅仅是一个小案例。实际上发生的大的医疗纠纷也不在少数,这是极易引发社会纠纷的,是以要十分重视这类医疗纠纷景象,医疗成绩一直是影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的事项,是以标准医院的一些行为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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