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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孩子归谁?

2020-08-10 16:15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对于子女抚养原则,直接的法律规定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军婚离婚比一般离婚要复杂很多,但是孩子的监护权判定和一般离婚孩子监护权的判定是一样的。

抚养权判定原则:
一、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
对于子女抚养原则,直接的法律规定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根据子女年龄确定原则
对于子女抚养权,《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则“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确立了以子女年龄(哺乳期)作为确定子女由谁抚养的原则。
三、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则
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包括经济条件、住房条件、收入、文化、学历、修养、品德、性情、对子女的照顾及亲密程度、现有生活环境等因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环境,现有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较高的文化修养,高尚的道德品行,良好的性情,能给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给予子女较好的教育,无疑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而,当一方的综合条件和综合素质优势明显时,则应优先考虑子女由该方抚养。
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离婚时一方有以上行为的,该方就是明显的过错方。而在婚姻法规定的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的婚外情行为,或者欺骗对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或者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认为该方有着一定的过错。
五、不当行为得以抑止原则
在子女抚养权争议案件中,不时存在着一方当事人为了争得子女的抚养权或存在报复心里,采用各种手段控制子女,如藏匿子女,拒绝对方联系、探视子女,或将子女私自带离甚至抢走后离开居住地,或私带子女出境等情况,此种行为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六、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优先考虑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七、照顾女方原则
“三个做官父,不如一个乞丐母”,说的就是母亲对子女的照料非父亲可比。十月怀胎,母子连心,孩子是母亲经过十月怀胎的辛苦和一朝分娩的痛苦生下来,孕育一个新生命是不容易的过程,那份特殊的情感恐怕也只有经过这个过程的母亲才能体会,母亲照看孩子通常更加细心周到和体贴,在照顾子女上母亲天然比父亲更有优势,因而考虑子女的抚养权时就应考虑男女双方不同的生理特征而对女方有所侧重,而适用照顾女方原则。
八、协议优先原则
《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也即是说,如双方因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则根据双方的协议确定。
九、二孩各抚养一个原则
在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中,为争得子女抚养权,父母双方可谓互不相让、各出奇招。而在有二个子女的家庭中,则一般是父母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这既能全面照顾到父母双方的需求,又有利于双方的联系和探视权的相互行使,容易为父母双方所接受,二孩各抚养一个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
 
破坏军婚所受处罚:
1、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是指行为人与现役军人配偶一定时期内姘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一起生活。但如果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地发生不当性行为,则属于通常所说的通奸行为,应受到社会道德谴责,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2、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军婚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以及破坏军婚应该受到的处罚相关介绍,如果有需要,可以参考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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