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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加班费的时效有哪些相关规定

2019-10-07 14:24 来源:zlw002
核心提示: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加班可以说是每一个都不想做的事情,但当用人单位强烈要求加班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当然加班也不是白白加班,用人单位或者企业要给予一定的报酬。那么对于加班费的时效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卓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加班费的时效规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加班可以说是每一个都不想做的事情,但当用人单位强烈要求加班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当然加班也不是白白加班,用人单位或者企业要给予一定的报酬。那么对于加班费的时效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卓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加班费的时效规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加班费的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加班费的主张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并且可以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加班费。
 
许多人都存在这样一个观点,就是只能主张近两年之内的加班费,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将被驳回。这是因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因为劳动者离职后单位保管工资支付凭证的年限为两年,所以认为最多只能主张两年。
 
虽然相关凭证用人单位只保存两年,但是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两年以上的加班费,只要劳动者可以证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但是,如果劳动者证据不充分,需要用人单位予以证明时,可以以劳动者证据不足驳回其主张。<<<<相关推荐:劳动报酬纠纷案例分析
 
二、应该如何主张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本条又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话,即使用人单位不提供,也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者如果要主张加班费,要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要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如果无法提供以上两类证据只有口头陈述而主张加班费的话,会因为举证不能而使自己陷入被动,从而导致败诉。
 
三、哪些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以上就是卓律网网上律师平台为大家带来加班费的时效规定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用人单位或者企业需要加班的,应给予员工按照法律规定的加班费,这一点我们要清楚,以免不必要的麻烦。欢迎咨询卓律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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