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公司自2014年开始进行生意往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先交易后付款。2017年4月18日,被告出具欠条,内容: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被告公司尚欠大地**厂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813070元正,以上数值核对无误,特立此据。盖有安XX公司公章。被告经质证,该公章是财务人员盖的章,现该人员已离职,安XX公司、杨XX不清楚该欠条的情况,应以欠条产生的基础事实为准。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本案起诉同时申请对被告单位及股东财产保全,从而为本案执行提供保证。
最终法院一审、二审支持原告请求,委托人拿回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