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于2014年5月1日入职上诉人任职主管,由于公司以委托人罢工为由解除与委托人劳动关系,但事实上对方并无证据予以证实委托人存在罢工行为,委托人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支持委托人双倍经济补偿金请求,对方通过法院一审、二审起诉始终被法院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依照3.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
最终委托人拿到公司支付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