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为中山市××镇××路名筑1栋302房的业主,被告为301房“豪然装饰公司”的老板。被告极力游说原告将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其施工,最终原告于2016年6月间向其支付了定金1000元。此后,被告隔三差五催促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先后预付了工程款70000元。但被告在完成水电安装后便不再与原告联系,经原告前往顺德容XX找到被告,被告承诺一个月内完工。然而被告没有履行承诺,且不回复原告信息,不接原告电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于2016年6月间通过口头约定方式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的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71000元。但经本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反映,因经原告多次询问、催促,被告自2017年中旬开始对原告不作任何回复、不接听电话,且没有继续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即其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原告诉讼请求解除其与被告于2016年6月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即解除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被告实际施工完成的装修工程造价仅为31186.98元,而原告预付的工程款71000元远远超出该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故对于预付工程款的多出部分,被告应予返还。至于原告以被告恶意不履行装修义务,导致装修处于停止状态,影响美观及正常使用为由主张扣减相关工程造价费用,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和认定。因此,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工程款71000元部分有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