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灵洋律师

周灵洋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专职律师

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富力盈凯大厦1505[查看地图]

有团队

立即咨询 在线留言

15011972157

  周灵洋律师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从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

找律师指南

找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 找专业对口的,精准!

    根据案情涉及专业选择,系统帮你细分具体需求,快速找到专业律师。
  • 法律问题尽管问!

    随时随地想问就问,大数据精准匹配专业在线律师。
  • 平台监督有保障!

    多重律师身份严格认证,完善的赔付保障不满意可退款。
推荐口碑律师
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次数:5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为中山市××镇××路名筑1栋302房的业主,被告为301房“豪然装饰公司”的老板。被告极力游说原告将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其施工,最终原告于2016年6月间向其支付了定金1000元。此后,被告隔三差五催促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先后预付了工程款70000元。但被告在完成水电安装后便不再与原告联系,经原告前往顺德容XX找到被告,被告承诺一个月内完工。然而被告没有履行承诺,且不回复原告信息,不接原告电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于2016年6月间通过口头约定方式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的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71000元。但经本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反映,因经原告多次询问、催促,被告自2017年中旬开始对原告不作任何回复、不接听电话,且没有继续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即其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原告诉讼请求解除其与被告于2016年6月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即解除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被告实际施工完成的装修工程造价仅为31186.98元,而原告预付的工程款71000元远远超出该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故对于预付工程款的多出部分,被告应予返还。至于原告以被告恶意不履行装修义务,导致装修处于停止状态,影响美观及正常使用为由主张扣减相关工程造价费用,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和认定。因此,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工程款71000元部分有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