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灵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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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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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灵洋律师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从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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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口碑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成功解除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次数:53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商铺分租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西*****号之一***铺指定部分用于经营早餐业务,租赁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月租金为10000元,在被告交付商铺当日支付2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当日,被告向原告承诺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证,且表示会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事宜,故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入场费15000元、8月份租金10000元及保证金20000元。2017年7月19日,原告在上述商铺的产权人即被告提供产权证后到居委会办理备案手续,却被告知该商铺是民用住宅且无法改成商业用地,故无法备案也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原告之后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将原告支付的费用退回,但被告均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由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上述商铺的性质属于住宅用地的前提下仍故意隐瞒该信息并将该商铺出租给原告用于经营早餐业务,甚至虚假承诺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根本实现。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分租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入场费15000元、8月份租金10000元及保证金20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分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切实履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案涉房产所属的101房的房屋用途为居住用房,但被告却将案涉商铺出租给原告用于经营餐饮,并与陈XX签订了《商铺分租合同》;其后,由于案涉房产未能办理营业执照、餐饮许可证等而导致陈XX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对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供证据反驳,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对陈XX的主张予以采信。因此,现原告要求解除《商铺分租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