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精要】
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厂规厂纪和基本的劳动纪律,在用人单位已成立工会的情况下,依据合法程序制定的厂规厂纪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典型案例】
李某会于2009年4月15日入职某拉链(深圳)公司,因经通知拒绝开会、上班睡觉以及长时间看手机的行为,2016年8月23日,某拉链(深圳)公司以严重违反厂纪厂规为由,解除与李某会之间的劳动关系。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362元。某拉链(深圳)公司提交视频录像、厂纪厂规及制定程序,处罚通告中载明的违反厂纪厂规的行为并告知了李某会,以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会提交了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总工会《关于同意成立仁美拉链(深圳)有限公司工会基层委员会的批复》、《关于同意仁美拉链(深圳)有限公司第一届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的复印件,要求某拉链(深圳)公司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65430元。某拉链(深圳)公司于庭审调查期间承认其设有工会,主张其在解除与李艳会通知了工会,但未在法院指定时间内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拉链(深圳)公司以李某会多次严重违反厂规为由解除与李某会的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处罚公告及视频光盘作为证据,从提交的视频证据中可见,某拉链(深圳)公司通知李某会开会而李某会拒绝,李某会存在上班睡觉以及长时间看手机的行为。李某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某拉链(深圳)公司的厂规厂纪,也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某拉链(深圳)公司认可其公司建立了工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除与李某会的劳动合同前已经通知了工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某拉链(深圳)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前告知工会的程序,故应当支付李某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5430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案例
【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在制定厂规厂纪时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
2、用人单位经合法程序制定的厂规厂纪应向劳动者公示,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3、用人单位根据厂规厂纪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